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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知。釋法施勝、財施為劣,大同《瑜伽論》第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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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,彼云「由五因緣,於諸財施法施為勝。一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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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施於他身中發起惡行,法施決定起諸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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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。」即此第一。「二者財施於他身中發起煩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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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施能令對治煩惱。」即此第二。「三者財施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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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身中無間引發有罪安樂,法施能令無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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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發無罪安樂。」即此第三。「四者財施若佛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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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若不現在易可獲得,法施若無諸佛現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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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可獲得。」此經所無。「五者財施施而有盡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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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施而無盡。」即此第四。此經第五,彼論所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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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「如我昔行菩薩道時,勸請諸佛轉大法輪。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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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善根,是故今日一切帝釋諸梵王等勸請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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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轉大法輪。善男子!請轉法輪,為欲度脫安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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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眾生故。我於往昔為菩提行,勸請如來久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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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世莫般涅槃。依此善根,我得十力、四無所畏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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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無礙辨、大慈大悲、證得無數不共之法。我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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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於無餘涅槃,我之正法久住於世。」下引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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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三:一初別明請說、請住果;二「我法身者」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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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明二請果;三「此等皆由」下結。初別明果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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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請說法果、「我於往昔」下後說請住果。請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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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中有四:初智德;次恩德;次不共德,佛所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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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非二乘有、菩薩不圓,皆云不共;後法不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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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顯可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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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「我法身者,清淨無比種種妙相,無量智慧、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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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自在、無量功德,難可思議。一切眾生皆蒙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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益,百千萬劫說不能盡。法身攝藏一切諸法,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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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諸法不攝法身。法身常住不墮常見,雖復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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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亦非斷見。能破眾生種種異見,能生眾生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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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真見,能解一切眾生之縛。無縛可解,能植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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