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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根。若單若複。以立境智。自在說之。義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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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別故須遍說。若得此意例釋諸句諸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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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從。總此諸文互發互照。大括文旨及以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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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。秖是妙智及以妙境相照相發。成於圓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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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法成乘。是故得是十法異名。般若既然。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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槃及身亦復如是。不復委明甚有深致。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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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三十六身者。準前引論為問答中。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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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觀佛。佛即法身。法身義當涅槃般若。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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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所照義當煩惱諸法。故得名為是三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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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。若不別而別。此中正當法身德也。身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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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望成三十六。若名異義同不勞分別。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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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第二卷末以三般若而對三身。境智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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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互發互照。故使身亦互起互入。照境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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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發智如起。今若更約別義分別直於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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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作三十六。從應更開出於化身。以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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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故得為四。言出入者。化興為出化息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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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。問。但聞三身從法身起。不聞餘三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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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身起。及以法報從應身起。答。從勝起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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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是施權。從劣起勝即是開權。跨節明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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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思議。無非法界。故得相起相入無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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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相云何。如化應自說吾今此身是法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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況不是報能起既然。相入例此。理無起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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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化緣明。豈可從緣而亡於理。又應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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玄文三十六句感應對之。化應報三名之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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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。法即是冥。又報身者。亦得是冥亦得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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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。報身分於自他受用不同故爾。是故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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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論冥合。論云是三一相是故義同。雖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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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三故復別說。○次釋病患境者。先總明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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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中。初文略明權實二病。初明實病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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