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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,不應為難。已說色蘊,當說受等。頌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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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領納隨觸,想取像為體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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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餘名行蘊,如是受等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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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無表無為,名法處法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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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曰: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、俱相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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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,名為受蘊。領納即是能受用義。此復三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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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樂及苦、不苦不樂。能益身心故名為樂;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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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身心故名為苦;有所領納而非苦樂名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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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不樂,如非黑非白。復云何知此別有體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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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說:以能增益、損減諸根大種及俱相違,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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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別故,知有三體。或有說者:增貪瞋癡隨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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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故,知有三體。雖於諸受一切隨增,而由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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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及相應故,就別相說。又癡雖與三受相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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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瞋各二,而就多分相應現行,故作是說。復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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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者,與貪瞋癡行相相似,故作是說。有餘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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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:對法中言於樂受中貪隨增者,不說樂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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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能起貪,但說其貪隨樂受起,二受瞋癡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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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亦爾。今正說者,由教及理,知第三受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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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無。教者,如言由樂斷故及苦斷故,此中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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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不苦不樂。理者,離受心必不生,離苦樂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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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可得故。焉知離受心必不生?由諸契經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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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說故。如契經說:眼及色為緣,生於眼識,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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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合觸,俱起受想思。如是乃至意及法為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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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於意識,三和合觸,俱起受想思。無第七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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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受而起,故知決定有第三受。又說諸受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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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二種:一執取受、二自性受。執取受者,謂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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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納自所緣境。自性受者,謂能領納自所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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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。故世尊言:順樂受觸、順苦受觸及順不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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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樂受觸。是樂受等所領觸義。領所緣受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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