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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,苦法智忍於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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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眠有斷不斷,所證擇滅有新有本,如其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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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果一果,如是乃至道法智忍。若全未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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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離分離欲界貪者,於八隨眠全斷不斷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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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斷不斷,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及有新本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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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第二果一果、二果一果,義如前釋。若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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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,苦類智忍斷色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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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十八隨眠所證擇滅,如是擇滅名離繫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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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士用果。若分已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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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類智忍於色無色十八隨眠有斷不斷,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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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擇滅有新有本,如其次第二果一果。如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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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至道類智忍,若全未離及分已離色無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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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,於色無色十四隨眠亦有全斷分斷不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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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證擇滅有新有本,如其次第亦有二果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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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一果,義如前釋。於修道中諸無間道,各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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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義如例應思。如是已辯離繫果相,增上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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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今次當辯。諸有為法,除在前生,是餘有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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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增上果,必無少果在因前生。果在因前,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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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何咎?若未來法其果已生,是則未來所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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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辦,以無用故應不更生。非本不生而可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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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,無生滅故諸行應常。若謂此應如不生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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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無生滅而體非常。此救不然,見彼種類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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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滅故,例不生法可是無常;若行本來都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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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滅,例何可說其體非常?故不成救。士用、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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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二果差別,云何應知?對作受者有差別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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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知差別,士用果名唯對作者,增上果名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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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受者。如穀麥等對諸農夫名士用果,彼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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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故,亦增上果,彼受用故。對唯受者,唯增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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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,非彼力生,彼受用故。工匠所成,對諸工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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