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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對非匠,二果一果准上應知。餘例皆爾。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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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所說六種因中,何位何因取果與果?頌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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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取果唯現,二與果亦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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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現與二因,一與唯過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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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曰:五因取果,唯於現在,定非過去,彼已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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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;亦非未來,彼無用故。言取果者是能引義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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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引未來令其生等,於同體類能為種子,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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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體類由同一果,於非一果由同性類,於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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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。是故一切皆名能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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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能引名為取果。此取果用,唯現在有,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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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去來,唯此可名有為作用。於六因內簡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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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因,而言五因唯現取果?謂六因內除能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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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。此能作因,何緣被簡?有餘師說:此能作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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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果與果時無決定,故取與中俱不分別。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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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非理。所以者何?此因取果無非現在。又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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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取而有與義,如何乃言時無決定?然能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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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能取果者定唯現在,與通過現,應如同類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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遍行二因,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與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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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不說。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,如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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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現在?故本論中作如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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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:過去諸法為等無間能生二心。若出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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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、滅盡定心,由入定心現在取者,則應二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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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不現前。又非不取而有與義,故應取果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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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去。無如是事,入二定心,唯現在時能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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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定及出心果。然由二定是正所求,必應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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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;由此為障,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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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義於後當更分別。故上所言,此因取果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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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現在。又非不取而有與義,其理極成。然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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婆沙有如是說:其能作因,取果與果俱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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