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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前菩提望於前因已受果名,涅槃是彼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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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之果故名果果。理實菩提及與涅槃並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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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淨方便之義,但今文中方便之果偏名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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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,性淨之果偏號涅槃,上下多然,性淨就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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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寂顯故。問曰:何故性淨之因直名為因、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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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之因名為因因,及至果中方便之果直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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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果、性淨之果名為果果?釋言:互從皆得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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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,但彼因中從本起末,因緣之理是行根本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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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直名因,方便之因從前起故名曰因因。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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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之時攝末歸本,方便菩提對前滿足,已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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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稱,德成歸本,故名性淨以為果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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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以喻顯,「如無明為因、諸行為果,行因識果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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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喻顯法。「以是義」下辯喻顯法,向前法中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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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相對,彰其重因累果之別。今此喻中三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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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,何故如是?喻取少分,不可全同。又為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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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所生行德因果雖殊,體無別故。「以是義」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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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前無明生行之義、行生識義。「彼無明體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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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、亦因因」者,兩法相對,無明是彼行果家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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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直名因;三法相望,行支已是識果家因,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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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是彼行因家因,故曰因因。文義且然,將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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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法全不相似,准法論喻,應說行支以為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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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從因生故。准喻談法,應因緣以為因因,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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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因故,蓋亦是其少分喻耳。亦可向前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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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之理非直是因,亦是因因,故今宣說無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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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及與因因以況彼義。云何為因?望涅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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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直為因故。云何因因?與觀智因而為因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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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「識亦果、亦果果」者,兩法相對,識支是彼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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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之果故直名果;三法相望,行支望前已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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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竟,識支是彼果家之果,故名果果。文義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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