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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不共業。頌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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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分別審所緣,醉狂夢覺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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醒發業離欲,退斷續生死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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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瑜伽》第一說意識十五種不共業:一、分別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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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,即七分別;二、審慮所緣,謂如理、不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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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俱非所引;三、醉;四、狂;五、夢;六、覺;七、悶;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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醒;九、能發身、語業;十、離欲;十一、離欲退;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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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斷善;十三、續善;十四、生;十五、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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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華》第二舍利弗云:「而今從佛聞所未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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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曾有法,斷諸疑悔。」彼偈又云:「我已得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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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,聞亦除憂惱。」「疑悔」即惡作,厭也。惠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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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貪。「疑」即事疑,疑不作佛;「憂」即是悔,悔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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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故;「悔」即是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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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中正思惟若體是尋,通無漏者,何故〈五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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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〉二十二根中五根不攝三十七中六法,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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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、業、命、喜、安、捨。故正思惟別即惠根。此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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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因果通論,故體即惠,前師此可為正。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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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非無漏,以尋名說之。如三界適悅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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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。《瑜伽》第四云: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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慮,亦名有尋有伺,依尋、伺處法緣真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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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境,入此定故,不由分別現行故。故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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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、伺引無漏,無漏引中兩解皆得。若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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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、伺必是分別,而不定說唯屬第三,故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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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漏,何不對分別四句分別?以互有寬、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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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悔離欲捨者,《法華經》第二舍利子云:「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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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昔來終日竟夜每自剋責,而今從佛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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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未聞未曾有法,斷諸疑悔。」「悔」者,是法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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悔,非煩惱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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