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诸宗义章 · 大乘义章

大乘義章

大乘義章 · 隋 · 慧遠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, no. 18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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良以宣說第一義諦治物心患。是故第一通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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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治。即就第一彰其為人各各不同。或說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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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。或說為無。或復說為非有非無。或說為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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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說無我。或復宣說非我無我。如是種種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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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差別。是故第一。通彼各各為人悉檀。深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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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故。不通世界。對治為人二種相望。一向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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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。無別法故。第四門中。辨其相攝。就彼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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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攝末從本。要唯二諦。所謂世界第一義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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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治為人。判屬何中。若總分之。對治為人。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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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世諦。非第一義故。彼論云。前三悉檀。所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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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者。至第一義一切皆通。明知。第一非前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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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。所言通者。論自釋言。離一切過。無變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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勝義無隱滯。故名為通。又彼論言。除第一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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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餘悉檀。皆可破壞。明知。餘三非第一義。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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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通論。二諦之中。皆具有彼對治為人。具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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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相。備以上辨。理實既通。何故論中說第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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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。不同前三。以世界中彰彼對治為人義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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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第一中隱而不說。又復彼論說第一義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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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三者。異彼世界及世界中對治為人。非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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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於第一義中對治為人。亦可就彼第一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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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所有對治為人之義。約化辨異。攝入世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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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實論之。就第一義所明。對治各各為人。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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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第一非世界也。悉檀之義。略舉綱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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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四真實義(二)四真實義二門分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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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義者。法絕情妄。名為真實。實深所以。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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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為義。實義虛融。理無不在。隨法辨異。難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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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算。今隨一宜彰二論四。所言二者。一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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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。二事法性。所言四者。一世間所知。二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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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所知。三煩惱障淨智所行處法。四智障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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