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禅宗宗论与修心著述

宗鏡錄

宗鏡錄 · 宋 · 延壽集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8, no. 20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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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熏現識。有間斷故。無決定義。問。若有決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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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。便是所依者。即如四大種及命根。五塵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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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種子。皆有決定義。應是所依。有現行識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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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決定有種子故。答。將第二義簡云。有境。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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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境者。即有照境緣境功能。除心心所及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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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根識。餘法皆非有境。今四大五塵命根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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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有決定義。而闕有境義。故非所依。問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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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二義。即名所依者。且如遍行五數。亦具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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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有境二義。應與心心所為所依。答。將第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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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簡云。為主。今遍行五數。雖有二義。闕主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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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亦非所依。問。若具三義。便成所依者。且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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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識現行。望識中種子。亦有決定有境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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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三義。即此等八識現行。應與種子為俱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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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。答。將第四義簡云。令心心所取自所緣。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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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能依心心所。緣取自所依家境。方成所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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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第八現行識。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。故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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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依。今第八識中種子。無緣慮。不能取自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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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故。第八非種子所依。但為依義。問。未審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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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具此四義。足得名所依。答。為五色根及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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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。即此六處。具前四義。足獨名所依。問。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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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處為俱有依。與六根體義何別。答。俱有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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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取六處現行。不取種子。闕有境義故。若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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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六根。即通種現。又俱有依。取所依義。若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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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根。即取生長義。各據勝以論。又若心心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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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生時住時。即具俱有依。若色法生時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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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。但有因緣依即得。定無俱有依。以色法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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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緣故。自體不。是能緣法故。又瑜伽論云。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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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識有三依。一種子依。二俱有依。三開導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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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。所依有幾重。答。有四重。謂五色根六七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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