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禅宗宗论与修心著述

宗鏡錄

宗鏡錄 · 宋 · 延壽集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8, no. 20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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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。即五識各依自根。若後三識。即通與五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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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依。問。五色根六七八識。四重所依。各有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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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。而言隨闕一種。即便不轉。答。謂一同境。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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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別。三染淨。四根本等。所依別故。言同境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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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自五色根是。如眼根照青色境時。眼識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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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青色境。以青色境同。故名同境。乃至身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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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亦爾。言分別者。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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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依。同緣境時。起分別故。此是第六自體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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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識為分別依。瑜伽論云。有分別無分別。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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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現在境故。即第六名有分別。前五名無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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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。解深密經云。五識起時。定有意識同緣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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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染淨者。即第七識。第七識。能與五識為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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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依。第七若在有漏位中。即與五識為染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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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成無漏時。即與前五為淨依。有此染淨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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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五方轉。若無。即不得生。言根本者。即第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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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。第八識。與前五識為根本依。前五識是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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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。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。種方生現。推功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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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。皆從第八識中成故。此第八不唯與前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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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為根本依。亦與萬法為根本。以能持萬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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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故。於因果位中。第八皆為根本。此四重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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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各不同。即八識俱有所依。四種名義不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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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如眼等五識。即同境等四種所依。各有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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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。且如眼識。以眼根為決定同境依。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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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共取一境故。餘四境與四根。各決定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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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境亦爾。以第六識為決定分別依。以第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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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為決定染淨依。以第八識為決定根本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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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能所依。四句分別。一唯能依非所依。即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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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法。二唯所依非能依。即五色根。三俱句。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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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識心王。四俱非。即外色法。又開導依者。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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