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記

俱舍論記 · 唐 · 普光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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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心,以染污故。「若爾有心至離貪心等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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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論主難。若爾,有心非貪對治不染污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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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是無覆無記一分善心,應許此心非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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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貪心,貪不相應故。非名離貪心,不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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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故。然彼亦是有貪心,貪所繫故。等者,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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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有嗔心等。若非攝者,即有十一對攝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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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盡。「是故應許至名有貪心」者,論主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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訖復作是言:是故應許說一切有部餘師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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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,為貪所繫名有貪心,對治貪心名離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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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。其離貪心同第一師,故不別說。故《婆沙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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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「如是說者好,謂貪所繫故名有貪心,貪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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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故名離貪心。」又解:後師既說為貪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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繫名有貪心,明知貪對治故名離貪心,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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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無漏。若作此解,可攝心盡。論主此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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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難第一師、立第二師,至後文中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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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破。「乃至有癡離癡亦爾」者,此即類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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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對有嗔、離嗔,第三對有癡、離癡,應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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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爾。「毘婆沙師至相應知故」者,第四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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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、散心。散動,即是散亂異名。體即是定,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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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續位數散動故,立散動名。問:散動定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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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,散動定為體;智慧遣無明,無明慧為體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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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云:約相續位說定散動。若約剎那,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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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不散。無明不爾,相續剎那皆無智故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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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非慧。餘文可知。《婆沙》說聚心為略心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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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異義同。「西方諸師至說名為散」者,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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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諸師即是健駄羅國諸師也。《婆沙》云外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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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。「此不應理至道智」者,毘婆沙師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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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不應理,諸染污心若與眠相應,應通聚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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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故,眠故名聚,染故名散。又應違害《發智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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