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記

俱舍論記 · 唐 · 普光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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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已辨性地至皆通四」者,此即第二明念住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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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。思之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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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如是十智至為所緣故」者,此即第三明十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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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緣。《婆沙》一百七云「法智緣下、類智緣上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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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不相緣。如有二人同住一處,一人觀地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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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觀空,如是不相見面。」餘文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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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十智所緣至及善無為」者,此下第四明十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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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境。就中,一正明智緣境、二別明俗總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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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即第一正明智緣境,初三句答前問,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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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句答後問。心、心所法名相應,色、不相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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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不相應。餘文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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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頗有一念智緣一切法不」者,此下第二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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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總緣。此即問也。「不爾」者,答。「豈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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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我至皆非我耶」者,難。「此亦不能緣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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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法」者,通。「不緣何法至此體是何」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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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。「頌曰至唯聞思所成」者,上三句答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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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,後句答第二問。「論曰至應頓離染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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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以世俗智觀一切法,為非我時猶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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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品,自品即是自體等法。自體謂俗智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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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,相應謂俗智相應心、心所法。俱有謂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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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同時謂四相。故《雜心.雜品》云「亦不緣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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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,同一果故。」或可此論言俱有法亦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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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得,以得亦是極相隣近故。《雜心論》說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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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果者,不相應中且據親說。或論意各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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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何故《婆沙》非我觀中云「問:何等名俱有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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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?答:此隨轉色,及此隨轉不相應行。」准《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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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》亦通色,何故但言四相?解云:此論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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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散位聞思,故不言色。《婆沙》俗智亦通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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慧,故兼言色。論意不同,無勞會釋。又《婆沙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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