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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末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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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、處、界三廢立離合。頌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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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增說我事,為依此所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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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持分略、廣,無別根所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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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隨增說我事」者,謂立五蘊,廢立離合。《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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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說:「何因,蘊唯有五?為顯五種我事故,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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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具我事,受用我事,言說我事,造作一切法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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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我事,彼所依止我自體事」。如其次第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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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釋五蘊。故不減增,有離,有合。「為依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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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行,生持分略廣」者,謂立處、界離合廢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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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義是處義,故略識。依及此所行為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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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,其六識體所出生故,不離為處。「持」: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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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義,能任持義,是界義,故廣識依及廣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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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,並廣此所行,成十八界。六根、六境能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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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識,六識自體能持識用。體能自持,離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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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界,體不自生,不離六識以立為處。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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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、界、處不減不增,有離,有合。「無別根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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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」者,釋七、八識,不別說為處、界所以。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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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六識根、境之外,更無別根、境可立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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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,故不立之。《中邊》第二釋蘊、處、界義。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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曰:「非一及總略,分段義名蘊。能所取彼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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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子義名界。能受所了境,用門義名處」,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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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彼說。十種三科如《對法抄》。此中總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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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分別:一、釋名義;二、廢立;三、十種分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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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諸相問起之中,敘安惠等三師別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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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」,世間於此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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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。聖教依斯義說,所執、依他隨應別說。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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