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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。依言說名分別,種種所緣境義故,同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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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解,名為一名。問:何故二名已上方名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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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身」,一名非身?此中三種總名為身等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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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及名身、多名身不出名身。又三中從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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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為身故。問:如多名身名「身」,論云但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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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種,何故名多?解云:身雖有二,名有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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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,多名之身名「多名身」,非多身之名。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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隔越名多,身亦有多故。何故不立頌等?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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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疏》中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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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十四不相應。此雖說非得,諸論多說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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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性。今依共有,且說十四種,以十門分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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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有之所由;二、廢立;三、聚依處;四、現種依;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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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無漏;六、三性;七、見斷等;八、五位;九、界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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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;十、九地。然依《對法》有二十三,除不和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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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有等言,不別解釋。《瑜伽》第三、五十六、《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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揚》第一、百法等,立二十四。《五蘊》及此論立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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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。《顯揚》云:復有所餘,如是種類差別應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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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依一義以立,實可說多。一、說有所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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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起屬主言論等故;如《顯揚論》十八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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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廢立,即前次文是。三辨聚法依處,依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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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三:(一)、心;(二)、心所;(三)、色。以有別依,有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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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,有一唯依心種,謂:命根。此攝正。三、唯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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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立,謂:名、句、文身。且依此土,非餘佛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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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依心、心所二法立,謂二無心定及果、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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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性;六依三法,謂:得、眾同分、四相。通依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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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立。〈六十五〉云:依名分位,立無想、滅盡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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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故,唯依心、心所。四、辨現、種依:五唯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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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,謂命根、二無心定及果、異生性;三唯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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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,謂名、句、文;六通種、現,謂得等。五、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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