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枢要

成唯識論掌中樞要

成唯識論掌中樞要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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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空。難初量云:有、有法差別,相違過。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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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法上意所許義,隨身造業,受苦、樂我;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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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身造業受苦、樂我。是有法、我之差別。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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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相違云:汝我應非隨身受苦、樂我;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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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初後故;如大虛空。難第二量,作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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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別相違過,體常遍法自相上意所許義,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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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造業受苦、樂,體常遍;非隨身造業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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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、樂,體常遍,是差別。今作相違云:汝我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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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隨身造業受苦、樂;許常住故;如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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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空。難第三量云:隨身之因,既隨一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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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,於同喻空上無,即不共不定,常遍之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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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為同喻,瓶為異喻,隨身造業等因,二亦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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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有。論文或別比量相違難云:汝我應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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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身造業受果;許常遍故;如太虛空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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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以比量徵,不要述其本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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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繫立量云:所說之我,隨身不定;身所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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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;猶如影等。下難中應云:我應可折;執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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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;猶如影等。不須以卷舒解隨身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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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瑜伽》第六及六十四、《顯揚》第十說:執我有四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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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即蘊;二、異蘊住蘊中;三、異蘊住離蘊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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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;四、異蘊非住蘊中,亦非住異蘊法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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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無有蘊。一切蘊法都不相應,後三俱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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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蘊計攝。合是二三類計,中、初二攝盡,彼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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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外道,不破小乘,故無與蘊不即不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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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非即離中,又有量云:汝所執我,不應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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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我,我非他我;許不可說故;如有為、無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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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義雖可爾,不順文意,乃破一我,非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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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故。又此論但破一師計我,非一切故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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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乃通破一切故。又但舉一法,足為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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