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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應說觸觸為緣」等者。如十二支觸生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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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,言觸緣受。既觸生觸,何不說言觸緣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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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若自不似」等者。觸言似彼,似彼生受。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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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似彼,應亦似彼而生於觸,何故言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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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生、不生,觸不生觸,觸應非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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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如受等法」等者。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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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所故,不名分別。觸異受等,得分別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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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」等者。此明心所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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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功能,然分限定。受但領觸可意等相,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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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領觸生作意等,觸但似三而不自似。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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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言領觸,此觸取於可意等事,而不似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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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生於受及作意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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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復言於三第六囀」者。三字必錯,合為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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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,論中言之不云三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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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思於行蘊為主勝故」者。大小聖教皆有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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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。故《俱舍論》第一云:「除前及後色、受、想、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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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一切行皆名行蘊。然薄伽梵於契經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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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六思身名行蘊者,由最勝故,所以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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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?行名造作,思是業性,造作義強故名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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勝,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,名行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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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謂觸所取可意等相」者。問:其所取相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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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本質,王、所皆同;若依相分,《瑜伽》等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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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相似,云何但說觸、受所取相為隣近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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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疏有二釋。有義:雖心、心所所緣相似,觸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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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所緣然極相似。詳曰:所取境中既有相似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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極相似別,此乃所緣便不同矣。實義言者,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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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緣境,質同影似,然彼能緣而於境取,非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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