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再注释

成唯識論了義燈

成唯識論了義燈 · 唐 · 惠沼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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爾。三不善根既通五識,明知隨轉,起不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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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亦名不善。又此《論》第六云:貪、嗔、癡三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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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分別,一切容與五受相應。明知此三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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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起者通五識有。若唯意俱,但四受俱,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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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受並,純受苦處意方有苦,以三惡道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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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別故。既《論》許五有分別惑,下三性門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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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,發惡行故。五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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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非轉因發業,如何得云唯不善攝?發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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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故。故知五俱任運,貪、癡不作,隨轉發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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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者,即是有覆。若隨轉發即不善收。又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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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異熟習氣,謂六識中有漏善等。又等流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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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,言七識中即皆許有。既云六識中,明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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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識俱有異熟、習氣,雖不能作引業習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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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作滿業。不應隨轉能為滿業唯有覆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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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不發業言。亦簡五識中,本說為勝。然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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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七、八說,不發業癡等是無記者。或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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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誤,應云:五十七、八,以彼文說俱生身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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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是無記,義准邊見及癡、慢、愛、修道一分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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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見俱亦是無記,不能發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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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初二近分名喜悅心者,准《瑜伽》五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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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十一根。此《論》下文初二近分定無樂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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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但十一,如《疏》所說。然《疏》義准,既引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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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,離生喜樂,以經說喜,即證有喜,經既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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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,何不有樂?准此道理,合有樂根。但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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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滿說十一根。非於此中許有二解,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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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定判無樂根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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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苦、樂貫身、心,二受即分兩,捨受身心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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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故不分多?答:苦、樂通尤微,是以各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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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。捨受唯一類,所以不分多。又解捨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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