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诸宗义章 · 大乘义章

大乘義章

大乘義章 · 隋 · 慧遠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, no. 18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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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其廣釋修多羅部。如喻經中。譬如長者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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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大宅。即是喻說略修多羅。其宅朽等是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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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釋。譬喻經攝。如是一切。此三種中。總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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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羅。望別十二。總為別本。故名為本。別修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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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。望彼祇夜重誦之偈。及望譬喻論議之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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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為後本。故名為本。望餘非本。略修多羅。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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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十二。略為廣本。目之為本。四就論中。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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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本末。有二種。一略為廣本。如迦旃延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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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之論。與毘婆沙廣論為本。二廣為略本。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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毘婆沙。與阿毘曇及雜心論以為本等。本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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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。彼仁王中。所云本者。就經以說總為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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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。故名為本。初為後本略為廣本。亦名為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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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百論中。就論以說略為廣本。故名為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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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等乃是。隨義傍翻。非正翻名。人復所以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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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直說。依成實論故為此釋。彼文說言。修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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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者。直說語言。人即執此。以為翻名。蓋乃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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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辨釋之辭。非正翻名。訶梨跋摩。作論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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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十二部經。對彼祇夜伽陀偈經。故指序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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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多羅者直說語言。如似說言熱者是火。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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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翻名。何故偏對祇夜伽陀。以此二種一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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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故。人復所以翻名契經。依彼增一阿含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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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便作此釋。彼言。契經是第一藏。毘尼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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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。毘曇第三。明知。契經是修多羅。又依雜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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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品之文。彼文說言。斷律儀者。如契經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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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其所指。是修多羅品。人即執此以為翻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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斯乃隨義。以名其經。非是翻名。以其聖教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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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人情契合法相。從義立目。名之為契。此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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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言。何用私情種種圖度。若正相翻名之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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綖。何以得知。今此且以三門釋之。一准定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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