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诸宗义章 · 大乘义章

大乘義章

大乘義章 · 隋 · 慧遠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, no. 18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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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因緣。借喻況彼方廣之理未曾有事。即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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喻經。若別分之。方廣之中。雖有因緣譬喻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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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。攝屬方廣。未曾有中。因緣譬喻。屬未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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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。自斯以外。所有因緣譬喻言說。顯示一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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陰界入等諸法相者。判屬因緣譬喻經也。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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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因緣譬喻。二部相對。以辨通別之義。此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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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望。義有通別。而論之。於因緣中。亦有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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喻。故涅槃中。解因緣義。莫輕小惡以為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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殃。水渧雖微。漸盈大器。水盈大器。即是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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喻。成因緣經。譬喻之中。亦有因緣。如因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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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事相因緣而興喻況。是譬喻中因緣經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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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別分之。因緣之中。設有譬喻。攝屬因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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譬喻之中。設有因緣。判屬譬喻。如佛制戒。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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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比丘犯過因緣起說義強。假令立喻。判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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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緣。百喻經等。為使眾生因喻知法。縱因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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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而說譬喻。喻顯法強。判屬喻經。通別如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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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門中。言總別者。小乘法中初修多羅。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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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亦別。統攝十二。莫不皆是一修多羅。是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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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總。就中隨義開分十一。餘所不收。還復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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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修多羅中。是故名別。餘之十一。一向是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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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乘法中修多羅部。望餘十一。義同前釋。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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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望餘。亦總亦別。統攝十二為一方廣。是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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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總。於中開出餘之十一。餘所不收。還復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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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方廣部中。是故名別。餘十一部。一向是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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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曰。若使修多羅中統攝餘別。令修多羅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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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別部。合為十二。就涅槃中開分四相。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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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總別合為五相。如是類難法門非一。釋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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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類亦得無傷。但經論中。彰法不同。不可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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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。云何不同。不同有六。一唯總門。如說一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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