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瑜伽论疏部 · 瑜伽师地论注疏

瑜伽論記

瑜伽論記 · 唐 · 遁倫集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2, no. 18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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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乘處處但見捨善戒緣,未見捨惡律儀文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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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理則有三緣,除二形生。備云:十惡業道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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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善根不信等六是惡戒體,文略不辨。又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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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中有二:一、受表無表,即受業發業;二、隨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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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表,即由種現行。基云:剋性出體,唯是惡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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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子上假立,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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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常當十法俱轉乃至邪欲邪勝等,此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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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能起業思,如下八律儀中,第二能起律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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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,上來不律儀。一期心即成時節,謂未捨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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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七支七支運運增長,捨時節,謂受戒命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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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定二形生四時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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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亦名為捨,故五時也。故論云乃至此思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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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已來名不律儀者,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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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。言惡尸羅者,尸羅名清涼,行惡之人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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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涼故我為惡尸羅,非其惡體即是尸羅。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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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云: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,此不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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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名若如今釋即無過失,如不律儀名同。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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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云:惡體非尸羅行惡之者惡尸羅故名惡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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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,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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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見。解云:見名為分別善惡分別俱名見,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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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。次明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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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儀,文分有五:初翻惡明善;二、辨差別;三、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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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性;四、明頭數;五、問答辨。與此相違,如應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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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者,此則初也。基云:律儀體性,亦以善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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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時,亦取五數,剋體唯思種子上假立,今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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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準文,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蘊為體。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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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差別分,文為二,初明差別,後問答辨。謂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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堪受,方可得受者,一者、有體;二、於出世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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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欣厭。惡律儀中,則不如是,故有差別。或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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