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瑜伽论疏部 · 瑜伽师地论注疏

瑜伽論記

瑜伽論記 · 唐 · 遁倫集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2, no. 18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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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。第六又問:大乘何故不許有最細極微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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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根境,設許集成有何過耶?解云:一切有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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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業生眼擬有見用,從業生耳擬有聞用,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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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亦爾,故彼眼等從業全生成其根用,五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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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爾必從先業全體而生成境界用,最細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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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不成根境汝亦同許,云何從業生彼極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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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用之物,後待積集方成根境,故小乘宗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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細極微徒費思求勞而無用耶?又復此說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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吠世師立常極微劫壞不滅後至成劫集細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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麁故。次文說由諸色聚最初生時全分而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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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滅時不至極微立中間盡滅猶如水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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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云:復次諸聚色生時如種種物石磨為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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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水和合團雜而生,非如苣勝麥豆等聚,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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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故?隨彼生因增上力故,如是而生為有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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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第七:若大乘中無實極微何故復教觀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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極微?答:為破有情執實心故,故教假折從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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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足眾微集聚,由作此觀於內外色起虛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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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想順三脫門。基云: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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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處同時不相障礙,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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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大,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,如是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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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乃至廣說於一聚中有彼七物,若據實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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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既無別極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?義曰,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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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如蒲桃果色,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,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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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為觸用故名觸,皆可折色極微,故言一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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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有七極微,非實極微而有七物,此乃同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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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相離也,然此三種不相離為隨小乘說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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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大乘義耶?即有兩解。備師意存大乘亦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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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義,若皆據界攝即有七物等者,界是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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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,於眼處所雖無水火風事而有種子在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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