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瑜伽论疏部 · 瑜伽师地论注疏

瑜伽論記

瑜伽論記 · 唐 · 遁倫集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2, no. 18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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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解釋;第三釋已總結。解中復二,初舉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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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經略解住義;第二、如是已顯乃至從此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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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等下,論主廣釋。前中,若補闕云:四識住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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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門分別。初明教起,外道執識為我四蘊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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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是我住處,佛破此執而告彼言,色受想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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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識所住而非是我,由此因緣故佛世尊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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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住義。第二辨體有漏四蘊為識住體,以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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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蘊能生貪染令識樂住故立識住,無漏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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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非生愛境,懷有漏識不住識非識住,外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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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執色等四蘊是我住處,對翻彼故還立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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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是識住處,故不立識為識住處,又色等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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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或性是染或生染強故立識住,識性非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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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生染不立識住。第三釋名,了別是識義,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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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是住義,四是數名,此則從數就義為名,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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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識住。第四大小對辨差別,依薩婆多依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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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住,謂有漏識依彼同時色等四蘊名之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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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,非識緣境名為識住,故彼論云自分識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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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分蘊,不異界不異地不異身,以一剎那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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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分故,自性不顧自性識住,無漏識及他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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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現在前時,自地色蘊行蘊雖無自分識依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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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得識住相中間因緣,即自分識不生,後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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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時彼則隨轉,又破異說云:有說眾生數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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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識住者不然,依行緣相應分義是識住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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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理此中牒外執文少於兩字,具足應言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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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非眾生數蘊亦說識住者不然,今我宗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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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住解住,非情數蘊非識所依,故非識住。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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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五義釋依住義,即簡非情不立識住,是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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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云依行緣相應分義是識住義。依者,內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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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等與識為依。行者,受等三蘊與識同一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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