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瑜伽论疏部 · 瑜伽师地论注疏

瑜伽論記

瑜伽論記 · 唐 · 遁倫集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2, no. 18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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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從眾僧乞受具戒故,其和上者但為作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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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未必須清淨,薩婆多等要須和上清淨,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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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不必清淨,以說言和上某甲今從眾僧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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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具戒,先稱和上名故,是增上緣。今依此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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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家三解。一云,但須和上清淨大眾不須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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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,清淨戒屬上故。二云要須大眾清淨不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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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上清淨,住清淨戒屬下故。三云:此文長讀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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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大眾及和上俱清淨方得與人受具戒,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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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若五眾中,必須有一解律儀許知戒相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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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是非所以和上性遮俱持,闍梨持性戒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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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定,要須迅辨令他生善故。測云:總有七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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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辨內障,今第七辨外障,除羯磨師及和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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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外諸師僧,名住戒滿僧,謂威儀師及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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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也。次明近事戒障,補闕云:但由二因不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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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受。一、意樂損害;二、男形損害。雖復為受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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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近事,是則類知依止損害身帶癰腫等,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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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近事,白法損害,若造無間業污比丘尼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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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賊住,心極改悔,得受近事,五繫屬他,在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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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人,亦許為受近事,六為護他中,若諸龍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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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化作俗人形,為受近事,不為護他故。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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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住戒障,若白法損害心極改悔與受近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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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。言隨他轉者,但隨他心詐現受相。第三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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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戒緣中,有三:初明苾芻五緣捨戒。或由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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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學處故者,捨本受心。或由犯根本罪故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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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師云:等言依菩薩地第四十云:菩薩犯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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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勝處法,數數現行都無慚愧,當知是名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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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纏犯,非下中纏暫一犯時即便捨戒,準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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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聞亦爾。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纏隨一現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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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一犯時即便捨戒,既言上品纏犯即捨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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