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燈炷、所生現行六識如炎,無體速滅故不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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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。二俱不相知者,古人云:炎、爐為二,炷、油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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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四法和合而生,各不相知。此恐無理,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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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似取前焰後焰為二,由速滅不住無體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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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相知;六識依本無體亦爾。心不知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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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,准之。二同時互為因果義,如《攝論》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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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。論曰「譬如燈光與燈炷,生及燒燃一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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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互為因。」釋曰:由炷體依止能生光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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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炷是光炎生因。光炎則此生剎那中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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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燒燃炷,光炎則為炷燒燃因。論曰「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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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本識與能熏習更互為因,其義亦爾。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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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為染污法因,染污法為識因。」釋曰:此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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梨耶識為種子生因。若無此識,三業生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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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可依處。如體謝滅,功能亦爾。故由此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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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法體生,功能亦立。是故本識為彼生因。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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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亦爾,若彼法無此識,起在現在無有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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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;轉後異前,此變異是彼法果。解云:此中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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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炎炷同一剎那更互生燒,各有因果亦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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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謝滅,後炎亦爾,故云炎炎。未至治際,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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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恒起,故不暫停。以二因二果不俱,故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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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知;一因一果無二,故無可知。又亦能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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炷之炎,及炷所生之炎,故云炎炎。以生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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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停故則是燒,燒理亦爾,故云不暫停。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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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知如上。此中互為因果義,略作二重,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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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三門:一護過、二顯德、三示過,如問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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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三執受義者,此中明燈有二功能: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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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燒炷燋、二外發光照,喻此本識有內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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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持。《瑜伽》云「此識執受有二:一內執受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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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五根身、二外執受器世間。猶如燈炎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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