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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不定故略而不說。又解:言識可以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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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,識取境時根亦取故。言識可以影根,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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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意識是無我觀緣一切法,於法界中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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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法界不於其中。已生正生當生無邊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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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,由定生故,恒名同分。「由諸聖者」下,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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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無我觀,可知。問:法界意識緣,即名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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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。餘十七界亦為意識緣,何非同分?解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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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十八界名同分、彼同分者,六根、六識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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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取境名同分,但能取境皆名同分;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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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為境名同分故,雖意識緣而非同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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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外六境約為境名同分,雖約為境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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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,然據定說。六境二定,如先已說。法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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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定,體即是定,唯為意識緣,不通餘五,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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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緣定時即名同分。若五境名定,與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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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緣,故名為定。五各自緣,不緣餘法,故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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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定。所以五識緣時方名同分。意識非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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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緣五境不名同分。或可於六境中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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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正與意識為所緣,所以望意名同分。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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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正與五識為所緣,所以望五名同分。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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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兼意緣,以非正故非同分。又解:六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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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法定、五不定,恐雜亂故約定說。於六根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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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識,五定、一不定,不多雜亂,故約用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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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解:分別法門,意存差別。若但意緣即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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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,無有一法而非同分,即無差別,故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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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用以明、或約定以說、或約正以辨。故《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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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》七十一云「問: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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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,應皆是同分,便無彼同分。如何說有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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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耶?答: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界立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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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及彼同分,但依各別根境相對。為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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