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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婆沙》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,同此論。「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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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此者至許為有對」者,此下第三斥其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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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中,一破前第三師、二破前第二師、三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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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第一師,從後向前破。此即初文。所以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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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第三家,論主意謂大德極微無間最相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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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,將世友說中間稍遠。故言若異此大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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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者,是諸極微應有間隙。中間既空,誰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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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行不得前進相逼近耶?若各別住,中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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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空即不相礙,如何許為障礙有對?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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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:此文破《婆沙》中異說,不破世友,以世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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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言無違故。為《婆沙》異說中有空隙,故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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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彼。又解:此文亦破和合家,故《婆沙》七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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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云「有作是說:極微展轉實不相觸,亦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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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間,但和合住,彼此相近假立觸名。」彼論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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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亦非無間,明知相去稍遠,不同大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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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解:假設破也。「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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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此即破前第二說。若和合色許相觸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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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離極微無和合色,和合相觸即觸極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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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和合變礙,於和合中一一極微亦名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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礙。汝立相觸,亦同此理。和合名觸,於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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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中極微相望應亦相觸,故言如可變礙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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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應爾。「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」者,此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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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前第一師,論主以理總破。又許極微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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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方分,觸與不觸皆有方分。若無方分,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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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相觸,亦無有方分之過,何須避微相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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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過失耶?《正理》救云「有分、方分,名異義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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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無分言,已遮方分,如何於此復更生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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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許極微若有方分,既無方分如何可觸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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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遍體觸、或觸一分,二皆有過,前已具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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