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再注释

成唯識論了義燈

成唯識論了義燈 · 唐 · 惠沼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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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緣取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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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者,准《集論》等,即四種取,皆唯說貪。云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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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四種,謂欲取、見取、或取、我語取。執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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諍根,執取後有,是取義故,乃至云,由貪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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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繫縛沈染為因,諸在家者以為諍根;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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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著諸見,繫縛耽染為因,諸出家者以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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諍根。故取緣此四貪名取。同《唯識論》愛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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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取。唯識又云:雖取支中攝諸煩惱,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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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潤勝說是愛增,准此諸惑皆名為取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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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《瑜伽》八十九說,即通一切有漏之法,皆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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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取。故彼云:當知此中若所取、若能取、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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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為取,如是一切總說名取。問:何所取?答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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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、見、戒禁、我語是所取,何能取?四種欲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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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能取,何所為取?為得諸欲及為受用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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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,准此諸文。若取唯愛據增上說,若據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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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有及有具通餘煩惱,若相從者所取、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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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、及所為取,取境、取體、取因皆取,各據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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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,並不相違,諸說不同,准此應會。今言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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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,隨其所應取所生,生於取所取、能取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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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所為取,皆得名取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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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何故法執通緣處、界,我但緣蘊?答:法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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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無為得緣界、處,我緣有為不得通界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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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。又我執多一常,不緣於界、處,法執非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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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,故通界處。又解依影略說,此解為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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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辨中邊論》說:蘊、處、界,皆為破我,故知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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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通緣三科。此緣蘊等據佛法談,外道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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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蘊、處、界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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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見道時即能除滅。有四解:一、見修對,見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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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;二、真相對,真在初;三、四道對,非勝進;四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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