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再注释

成唯識論演祕

成唯識論演祕 · 唐 · 智周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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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,但名分別;從所變故,唯相、名二。此既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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爾,彼云何然?故《疏》為勝。今助一釋:相、分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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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唯是所詮,名通能、所。雖名識變,亦是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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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;然據別義,但稱為名。若不爾者,即有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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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相從例失。思之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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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亦名和合」等者。按《瑜伽》云:「亦名遍計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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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,亦名和合所成,亦名所增益相,亦名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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妄所執,亦名言說所顯,亦名文字加行,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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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唯有音聲,亦名無有體相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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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」等者。即五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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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第四執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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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四道理」者。按《對法論》第十一云:一、觀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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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理,謂諸行生要待眾緣;二、作用道理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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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根等為眼識等所依作用;三、證成道理,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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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證成所應成義,宣說諸量不相違語;四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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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爾道理,謂無始來法相法爾,如火能燒、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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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潤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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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亦取無漏智至不爾便減」者。不取無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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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為真實,四真實體不攝道諦,故為「減」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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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真實准第三知,故《疏》不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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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二障至二事攝故」者。問:准《瑜伽論》三十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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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,後二真實以四諦理真如為體;七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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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兼取正智,何意不同?答:有三釋。一解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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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疏》。二、傳三藏釋云:當證二障淨所行時,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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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智慧,猶如見分緣真如時,即自證分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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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見分。三、有義:二空觀智能有所行,亦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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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行,不應說云二障淨智通緣真俗,故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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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智亦名所行。後得緣者,此理不然。後得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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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染淨依他,應說染分亦是二智所行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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