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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小指同下解。忿等十法名如是類,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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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《正理》第十一釋頌類云「類言為攝不忍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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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樂、憤發等義。」又《法蘊足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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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〈雜事品〉中,更說有眾多小煩惱名,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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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五六行,不能具述。問:諸論具說,何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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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論不言?解云:諸論既別各立異名,論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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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性皆是此論忿等十攝。且如《正理》不忍、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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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於嫉中攝,憤發忿中以收。《法蘊足論》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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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異名,隨其所應皆此十攝。又解:隨煩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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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眾多差別,或多或少,頭數何定?或說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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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,且據顯相以論,或更說多隨事別說。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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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既說眾多,不可限其頭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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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」者,此即總結顯餘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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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。不入五地名為不定,不定所依名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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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,不定地家法名不定地法。等者,等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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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、瞋、慢、疑。此不定地法,因解五地,文便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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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。若依《婆沙》,於不定中更說有怖。故《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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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》四十五云「睡眠、惡作、怖,及尋、伺心。」又《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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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》七十五云「評曰:應作是說。此所起中應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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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怖。所以者何?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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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性。此即攝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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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應心所法內,非諸煩惱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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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《婆沙》七十五云「問:若爾,厭、怖有何差別?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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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即差別。謂彼名厭,此名怖。尊者世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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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說:怖唯欲界,厭通三界。復作是說: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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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煩惱品,厭在善品。復作是說:怖通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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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、無覆無記,厭唯是善。大德說曰:於衰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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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心疑慮,欲得遠離,說名為怖。已得遠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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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心憎惡,說名為厭。如是名為怖、厭差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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