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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事識辨修分齊。次就妄識。後就真識。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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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有二。一者障相。二者治相。障相有二。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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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取相。論中亦名執相應染。此是根本取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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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明。二計名字相。隨眾生名。取立我人。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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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相者。是意識中相應之慧。治前二障。名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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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相。成實論中。說為空心。計名字者。小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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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中。見道時斷。大乘法中。十信時斷。執取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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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小乘法中。得無學時斷之畢竟。大乘法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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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性時盡。故彼大乘起信論言。執相應染。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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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解脫信地菩薩所斷除也。彼說種性為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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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矣。對治相者。小乘法中。入無餘涅槃時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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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乘法中。初地時盡。次就妄識以辨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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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。妄識之中。亦有二種。一者障相。二者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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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。障相有六。如起信說。一心不相應無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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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持。不相應者。簡異二乘。二乘所斷。是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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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數與心別體。共心相應。無明地者。即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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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。以為無明。非是心外別立數法共心相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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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馬鳴言。即心不覺常無別異。不別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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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知同緣。名不相應。二依無明地。起於業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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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相應染。愛著名染。不相應義。不異前釋。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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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業識。起於轉識不相應染。不相應義。亦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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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釋。四依轉識。起於現色不相應染。言現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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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猶是現識。能現自心所起色故。名現色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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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相應者。亦同前釋。五依現識。起於智識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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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應染。言相應者。心相轉麁。染與心別。共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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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應。故云相應。故論說言。心與念異。同知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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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。故曰相應。念是貪數。六依智識。起不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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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相應之染。言不攝者。猶是續識。相應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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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。馬鳴論中。攝此六種。以為二障。前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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