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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。名為智礙。猶是智障。後之五種。名煩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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礙。猶是煩惱障。障相如是。對治相者。猶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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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識緣照之解。治前六種故名治相。次辨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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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。如彼大乘起信論說。前六障中。第六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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斷相應染者。始從信地漸學斷除。淨心地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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斷之畢竟。第五智識相應染者。從具戒地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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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斷除。乃至無相方便地時。斷之畢竟。具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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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者。謂第二地。無相方便。是第七地。第四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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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不相應染。色自在地。斷之畢竟。色自在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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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第八地。能淨佛土。名色自在。第三轉識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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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應染。心自在地。斷之畢竟。心自在者。是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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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地。善知物心名心自在。第二業識不相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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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。菩薩地盡。斷之畢竟。入如來地。第一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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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無明住地。馬鳴論言。地前學斷。初地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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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。佛地窮盡。故勝鬘云。無明住地。佛菩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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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之所斷也。障之分齊。斷之如是。對治相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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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地漸捨。至佛乃盡。若復通論。種性已上。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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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斷除。次就真識明修分齊。真識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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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約緣有三。一者染相。與彼煩惱闇惑相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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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雜染相。真心與彼緣治相應。三者淨相。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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妄始顯。若論染相。種性已上。漸次息除。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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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乃窮。若復通論。十信已上。亦有捨義。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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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雜相。初地漸捨。至佛乃盡。若復通論。種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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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上。亦有捨義。故地持云。種性菩薩。六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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殊勝無始法爾。第三淨相。八地漸捨。至佛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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窮。故八地中。觀法無生無滅無出。知一切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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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竟平等。無有染相亦無淨相。若復通論。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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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已上。亦捨淨相。故大品中宣說。初地得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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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忍。證法本如。不見先染後息為淨。無取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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