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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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法而修習故。四十九云:所有十力加行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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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,名力波羅蜜多。十力加行清淨者,此中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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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為思擇、為修習,此文義配可知。《瓔珞》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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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:一、報通力;二、修定通力;三、變化通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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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智有二種至成就有情智。述曰:《攝論》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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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由前六成立妙智,受用法樂,成熟有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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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性云:「由施等六成立此智,復由此智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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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六種」,名「受法樂」,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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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戒等饒益有情。世親云:由般若波羅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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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無分別智自性等故,成立後得智,復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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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,由此自為與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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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者受用法樂,成熟有情。四十九說:「於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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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,名智波羅蜜」,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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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能取勝義惠,名惠波羅蜜;能取世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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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,名智波羅蜜。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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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廣解。雖四十九言「於一切法妙智」,即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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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智,談體故一,今此論等中,論用故二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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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違也。《瓔珞》有三:一、無相智;二、一切種智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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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變化智。雖引此經未可為證。以後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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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即第六體,今但有二,無有三也。此中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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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或二十六,於地前具幾?乃至佛具幾?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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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中財施,攝後餘度何者?乃至成熟有情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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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前度何者?皆如《對法》第十二抄解,總是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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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,列彼名也。《顯揚》第三雖亦解十度,無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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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故,不繁引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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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第二出體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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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此十性者至三業為性。述曰:即以無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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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相應思,并彼所發身、語業為體。《對法》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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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云:施自體者,謂身、語、意業,然是三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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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度通性故,所以無無貪,如三十九廣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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