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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。述曰:釋前所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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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攝論》智殊勝攝三身文,然以自受用實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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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體,准他受用身等,不說實無漏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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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。述曰:釋前所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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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等智現受用,成事智現三業化文,但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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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智現二身,體非二身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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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他化二身相,於中有四:一、標舉;二、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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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;三、引證;四、會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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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。述曰:是化現心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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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所,《佛地論》說,此實相分,似見分現。《佛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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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有二說,如彼,不能繁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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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。述曰:下立理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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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。述曰:下引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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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化無量類皆令有心」者,化無量化人之類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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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令有心,為引他故。此《涅槃經》,下《佛地經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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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。述曰:此《解深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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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》文,七十八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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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。述曰:會違。即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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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說,於四事不能化:一、根;二、心;三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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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;四、業及業果報等。又「無根」等用,不如色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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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等,故說不化。不爾,香等亦應然,如五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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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及五十三末,及前第二卷抄,因明化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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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為何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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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。述曰:第三,三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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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德各異門。法身應以木、石為難,彼亦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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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起貪、恚等,應名具功德,此順生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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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故,不得為例。「常、樂、我、淨」等,應分別,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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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簡有漏。「眾善所依」,簡有為無漏。「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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