漢傳佛教 · 毘曇部

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

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·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· 唐 · 玄奘譯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7, no. 15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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諍根本。勝餘法故別立為蘊。謂受能發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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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諍根本。想能發起見諍根本。如能發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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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諍根本。如是能發起二雜染二邊二箭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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戲論二我所應知亦爾。復次受想二法別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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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住故獨立蘊。餘心所法總立識住故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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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蘊。復次諸瑜伽師厭惡受想。入滅盡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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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別立蘊如施設論說。云何加行得滅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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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。以何方便起滅盡定。謂初修業者。於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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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行不作功用。亦不思惟但作是念。誰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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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故受想得生。誰已生故受想便滅。作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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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已能如實知。滅定未生故受想得生。若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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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生受想便滅。知已厭離受想二法。乃至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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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得滅盡定。由如是等種種因緣。別立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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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各為一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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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無為何故不立蘊耶。答無蘊相故不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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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蘊。謂蘊是聚積相。無為無此相故不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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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蘊。復次無為是蘊究竟滅處故不立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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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瓶衣等究竟滅處非瓶衣等。復次諸有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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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生滅相應。有因有緣得有為相可立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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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。諸無為法生滅不相應。無因無緣不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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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為相故不立蘊。復次諸有為法屬因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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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因緣和合可立為蘊。諸無為法與此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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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故不立蘊。復次諸有為法為生所起。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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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所衰。為無常所滅。可立為蘊。諸無為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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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此相違故不立蘊。復次諸有為法流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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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世。取果與果有諸作用。能了所緣可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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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蘊。諸無為法與此相違故不立蘊。復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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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有為法墮在三世。與苦相應有前後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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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中上可立為蘊。諸無為法與此相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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