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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惑業苦三至是苦所攝。述曰:第十七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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惑、業、苦攝支者,無明、愛、取三是惑,行全、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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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分,除識等種是業所攝。識等五生等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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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,是苦所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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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《大論》第五十六及《十地》第八、《中邊》上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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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、有是業道。無明、愛、取是煩惱道,餘七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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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道。《大論》第十雖不別解,今云:三是煩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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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;二是業道;餘是苦道,舊《中邊》說道為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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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煩惱難、業難、苦難,然新翻名雜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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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處說業至業有說故。述曰:今者會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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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中據實而論,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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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瑜伽》、《十地》等說業全攝有者,應知彼論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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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有說故,不爾,彼論應分別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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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對法》第四云:行、識、有三是業,餘皆同此,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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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會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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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處說識至為識支故。述曰:識是業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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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說業種為識支故。彼論問言:「何故識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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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染所攝?」答:「諸行習氣所顯故」,即行種子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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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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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惑業所招至為生厭故。述曰:此釋外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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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苦體者一切皆是,何故惑、業不名為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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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此所招名為苦也?彼唯苦諦,非如惑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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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亦集諦故,又為生厭不起惑、業,說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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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招獨名為苦。此即論文以十七門,總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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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廣分別門訖,餘門如《瑜伽》第十、九十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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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緣起》等說,謂七、十九無知廣問答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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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。述曰:此等一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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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別章抄,不能廣解,後諸講者准此應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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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,自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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