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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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之來意,開制不同,如結界中說。今直明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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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種差別。若作法界,則有三別:有戒場者,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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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集僧,各得行事;一在戒場,二在空地,三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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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界,四在界外。若無戒場,二處各集。若小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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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既不立相,直指坐處,無外可集。若論自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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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處遠近,則有四別:謂聚落、蘭若、道行、水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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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不為物造,隨人所居,即有分局,故曰自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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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律無文,諸部詳用。初聚落中,有二。若可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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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者。《十誦》云:於無僧坊聚落中,初作僧坊,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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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界,隨聚落界是僧坊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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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內不得別眾。問:蘭若處有僧坊,欲結界,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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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集僧?答:《十誦》云:隨聚落即僧坊界。今周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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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相,與聚落之相不分,不須五里集人。故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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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,無聚落蘭若,初起僧坊,乃云一拘盧界。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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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先有僧坊,即同村界。律中,僧村四相,二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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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別。必院相不周,乃可依蘭若集僧。若聚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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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僧不可知者。《僧祇》中:若城邑、聚落,界分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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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知者,用五肘弓,七弓種一樹;齊七樹相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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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異眾相見,不犯別眾,各得成就。準相通計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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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樹六間,得六十三步。不同前解,七間七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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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步半,如《義鈔》廢立。二明蘭若者。統明蘭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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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有多種:謂頭陀、寄衣、盜戒、僧界、衣界、難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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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明僧界,餘下隨明。蘭若一界,諸部不定,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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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僧界盡一拘盧舍。《雜寶藏》中翻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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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里,相傳用此為定。若有難者,如《善見》云: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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蘭若界者,極小方圓七槃陀,一槃陀二十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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肘。若不同意者,於外得作法事。計有百九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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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肘,肘各尺八,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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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行界者。《薩婆多》云:比丘遊行時,隨所住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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