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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,並願眾僧同時集會。」乃知冬熱,當為略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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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事他緣,自生厭法。《僧祇律》第三十四卷,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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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布薩上座法。《五分》云:不應以小事囑授,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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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顯露處說。第二明略法,略有二種:一者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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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,謂取諸八篇題首;二者略却,謂隨篇種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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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戒師當量事緩急,觀時進不。緩則為廣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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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九十,略其餘者;急則為說序已,餘隨略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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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前方便,如廣說法,至序竟,問清淨已,應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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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諸大德!是四波羅夷法,僧常聞!」乃至「諸大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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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眾學法,僧常聞!」一一各題通結。七滅諍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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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法廣說,至末文也。《四分》文中不了,但言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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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僧常聞,今準《毘尼母論》說也。若難緣卒至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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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序已,云:「餘者,僧常聞!」若不得說序,云:「今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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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日布薩時,各正身口意,莫放逸!」已便隨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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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。上來就緣而說,增減準前;一事有違,並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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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罪。比人行事者云:「已說三十法,僧常聞。」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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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已說,則對眾妄語,並可準前。或有略緣,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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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不說,並通治罪。故須明之。次明一人已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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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法。律云:若獨住者,詣說戒堂,掃治具調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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待客比丘來。若四人已上,白說戒。若三人,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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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修儀,更互說云:「二大德一心念!今僧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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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說戒,我某甲清淨!」若二人相向,彼此如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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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說。若一人,心念口言:「今僧十五日說戒,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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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甲清淨!」若獨行山野,聚落無人,亦同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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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若有罪者,不應淨法,小罪責心已便說;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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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重吉羅已上,有疑及識,或云發露,或云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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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律無明斷。今準通解,云須發露,云:「今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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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僧說戒,我犯某罪,不應說戒布薩。」《五百問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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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一比丘住處有界,至布薩日,先向四方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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