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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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餘殘夜用,謂同是一事未了,殘夜白用,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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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異事。若本並因三寶事受,隨所互用,並得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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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俱有法故。若三寶事後生,不是前緣,三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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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他雜緣,並不開之,由本無心為受故。乃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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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張家施物受日後,受施訖,留受戒者,亦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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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住,以無法故;若一家通緣,準心應得。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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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界內僧,為別處三寶、病人受日,得不?答: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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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生善,故得。問:僧次請者,得受日不?答:律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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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請,亦得通受。問:得受他捨,請受日不?答: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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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應得,別請不合,以非施主元心故。五重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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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昔解,一夏之中,開於三法,差此不成。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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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,得重。廣有徵難,如《疏》述也。但事緣如法,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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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多少,一切通開;必是犯戒緣者,一受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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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律列二十餘緣,但云佛未聽我如是事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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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言不得重去。且約為事信樂父母,則有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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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;況餘雜請,頓便限局。《五分》:若有請無請,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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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界外,一切聽受七日。《十誦》中,列多七夜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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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,文云:若自為身、若為他身,若不遣使、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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遣使,應去;聽一七夜,不聽二七夜。謂一時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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牒二七日,前後重用。若準和僧,似一事上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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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重受;然彼有不請之文,寬於《四分》;重受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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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,文非明了,理須通明。《五百問》云:受七日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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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滿七日還本界,後更行,不須更受;滿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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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,乃復重受。《明了論》中,得受。《疏》解云:前請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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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,事了,還至界內;第八日,更請七日出界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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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論真諦三藏翻,中國親承此事。寧得自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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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隅小見,通壅三千佛化乎。余親聞見中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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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經三藏,及中國來者,云佛滅度來,無有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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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夏三度受日法;隨事如法並開。餘廣如《疏》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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