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完整原文 ·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034a 版页;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,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。

0034a01

四種:與法不與食,應住;與食不與法,不應

T1804.001.0034a01
0034a02

住;法食俱與,應住;法食俱不與,不應住,不問

T1804.001.0034a02
0034a03

若晝若夜,應捨去。阿闍梨亦爾。《僧祇》大同,有

T1804.001.0034a03
0034a04

苦樂住別。若師令作非法事:「喚汝來!取酒來!」

T1804.001.0034a04
0034a05

應耎語云:「我聞佛言,如是非法事,不應作。」第

T1804.001.0034a05
0034a06

二十八、九卷中,多有行法,須者看之。《五百問》

T1804.001.0034a06
0034a07

事:若弟子師,命令販賣,作諸非法,得捨遠去。

T1804.001.0034a07
0034a08

《四分》:若弟子被師訶責,令餘比丘為將順故,

T1804.001.0034a08
0034a09

於和尚闍梨所調和,令早受懺。應知折伏柔和,

T1804.001.0034a09
0034a10

知時而受。律云:應向二師,具修威儀,合掌云:

T1804.001.0034a10
0034a11

「大德和尚!我今懺悔,更不復作。」若不

T1804.001.0034a11
0034a12

聽者,當更日三時懺悔如上。猶不許者,當下

T1804.001.0034a12
0034a13

意隨順,求方便解其所犯。若下意無有違逆,

T1804.001.0034a13
0034a14

求解其過,二師當受;不受者,如法治。若知不

T1804.001.0034a14
0034a15

長益,令餘人誘將去。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

T1804.001.0034a15
0034a16

法,應懺謝而去,白和尚言:「我如法,和尚不知;

T1804.001.0034a16
0034a17

我不如法,和尚不知;我犯戒,和尚捨不教訶;

T1804.001.0034a17
0034a18

若不犯,亦不知;若犯而懺者,亦不知。」問:前共

T1804.001.0034a18
0034a19

行法,令弟子攝和尚;今諸律中,云何辭去?答:

T1804.001.0034a19
0034a20

上言攝者,據初雖有過,弟子諫喻,有可從遂。

T1804.001.0034a20
0034a21

今諫而不受,無同法義,故須去也。《僧祇》云:若

T1804.001.0034a21
0034a22

師受諫者,言弟子:「汝須早語我,我無所知。」即

T1804.001.0034a22
0034a23

承用之。若師言:「汝若諫我,我則是汝,汝則是

T1804.001.0034a23
0034a24

我。」依前二師,方便而去。七明失師法。和尚一

T1804.001.0034a24
0034a25

種,無相失義。或可無德,更依止他。以依得戒,

T1804.001.0034a25
0034a26

無再請法。依止闍梨,事須詳正,有三不同:一

T1804.001.0034a26
0034a27

請師法,二相依住法,三請教授法。次明失是

T1804.001.0034a27
0034a28

非者。若師被僧治罰,不失依止,謂不失請法、

T1804.001.0034a28
0034a29

相依住法;失請教授法。以師有過,行法在己;

T1804.001.0034a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