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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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治房舍。一脚蹋界,起安居心即成。五在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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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五過:一太遠聚落,求須難得。二太近城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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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修道業。三多蚊螘難,或噆齧人,踐傷彼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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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無可依人,其人具五德:謂未聞令聞、已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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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清淨、能為決疑、能令通達、除邪見得正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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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無施主施飲食湯藥。無此五過,乃可安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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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分》、《摩得伽》中,大同此論。《十誦》云:無人深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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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畏處,不須住。《五分》云:若在無救處,必知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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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,亦開。欲安居時,先思量有難無難,無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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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住。《毘尼母》第六卷中,大明安居方便法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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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廣不錄。乃至安居上座,於一切僧集時、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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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、粥時、槳時,應白言:「爾許時已過,餘有爾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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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在。」若行此等行法者,是名僧父母,亦名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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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。二結時前後。由夏中壞行義多,招譏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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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,故文云:自今已去,聽三月夏安居。春冬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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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,必無事不依,同結吉羅。問:何為但結三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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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?一生死待形,必假資養;故結前三月,開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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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月,為成供身衣服故。二若四月盡結,則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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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十六日得成;若有差脫,便不得結;教法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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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,用難常準。故如來順物,始從十六日,至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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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日;開其一月,續結令成。上總三時分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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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但就夏,亦有三時: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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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;十七日已去,至五月十五日,名中安居;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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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十六日名後安居。故律中有三種安居,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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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中後也。前安居者住前三月,後安居者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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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三月;雖不云中三月,然文中具明前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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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,中間不辨,於理自明。結文各別,如後法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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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汎明前後:一賞罰前後。四月十六日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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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;十七日已去結者,並不得五利,故名罰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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