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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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吉羅。《明了論》云:若僧和合立制,比丘不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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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城市。為作此事,必定應作。或時須立此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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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月一季,或復永斷。若依《大集》,苦使不得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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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月。《十輪》中:如前明制,或令料理僧事佛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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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僧,或不與語,謫令禮拜,或復驅出,如前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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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。《僧祇》中,罰舍利弗日中立之。諸律中制,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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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七法,如上所明。或復斷食奪衣令立。治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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彌中,罰令除草,料理僧事等。並非破戒之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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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也。《十誦》云:若僧寺中有制限者。若知有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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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他,力能滅者,白僧滅之;不者,餘處去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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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法制,應受。《四分》:客比丘初至,主人比丘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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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僧制法式等。二約食以論者。先明通塞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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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,後引聖言。然食為大患,人誰不須?世尊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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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,多先陳此,故慰問云:乞食可得不等。今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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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住,局見者多;自壅僧食,障礙大法;現是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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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來受劇苦。故古師匡眾之法云:寺是攝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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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一切眾僧修道境界法,為待一切僧經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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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往受供處所;無彼無此,無主無客;僧理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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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,同護佛法。故其中飲食眾具,悉是供十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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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聖同有;鳴鐘作法,普集僧眾,同時共受,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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檀越作生福之田;如法及時者,皆無遮礙。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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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有通塞。唯有任道行之同護法者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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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檀越事也。本非人情,理無向背。若此以明,是非自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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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誠出家者,怖四怨之多苦,厭三界之無常;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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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親之至愛,捨五欲之深著;良由虛妄之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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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棄,真實之道應歸。是宜開廓遠意,除蕩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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懷;不吝身財,護持正法。況僧食十方普同,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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