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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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「僧已忍!為某甲、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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竟。僧忍,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」若明不成者,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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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若不舉、不作憶念、不伏首罪,或無犯、犯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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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懺罪、若犯罪已懺竟、而不現前,及人法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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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。並作法不成,得罪。二明奪行。與作法已,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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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:已為汝作訶責已,今奪三十五事,盡形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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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作;必能隨順,無有違逆者,僧當量處。何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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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五?有七種不同。初五奪其眷屬:一不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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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人大戒;二不應受人依止;三不應畜沙彌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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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;五若僧差不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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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。二五奪其智能:一不應說戒;二若僧中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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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毘尼義,不應答;三若僧差作羯磨,不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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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,共評論眾事,不在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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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;五若僧差作信命,不應作。三五奪其順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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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不得早入聚落;二不得偪暮還;三親近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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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;四不應近白衣外道;五應順從諸比丘教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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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作異語。四五奪其相續後犯:一不應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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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此罪,餘亦不應犯;二若相似、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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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此生。三若復重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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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;四不應嫌羯磨;五不應訶羯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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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。五五奪其供給:一若善比丘為敷坐具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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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,不應受;二不應受他洗足;三不應受他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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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足物;四不應受他拭革屣;五不應受他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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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身。六五制其恭敬:一不應受善比丘禮拜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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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掌、問訊、迎逆、持衣鉢等。七五奪其證正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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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:一不應舉善比丘為作憶念、作自言;二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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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證他事;三不應遮布薩;四不應遮自恣;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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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共善比丘諍。三明順從者。應於上七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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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中,一一順從,無有違者。於僧小食上、後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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