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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隨師,方面遊行,可亦不得四維也。《五分》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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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去身面拘盧舍也。《善見》亦云:方圓七槃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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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。文自明矣。乃至結大界,以三由旬為量。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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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論》云:合角量取三由旬也。故廣引誠證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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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須廢。二明用僧分齊。此宗四種論僧。汎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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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義,並取四人已上,能御聖法,辨得前事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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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之為僧。若狂亂、睡眠、所為之人,通及能所,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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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乖越,不入僧數。通而辨僧,則有七種。始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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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,乃至二十人,各有成敗不同,廣如別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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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明四人僧者。謂說戒、結界等事用之。二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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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僧者。謂邊地受戒、自恣等法。若據《僧祇》,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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墮懺悔,五人僧攝;謂受懺悔主,作白和僧,為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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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量,不入僧數。今以當宗不了,《僧祇》為定。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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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人僧。謂中國受戒。四、二十人僧。謂出僧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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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也。前之四僧,若取能秉法名僧,四人實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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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羯磨;今隨事用,故須三別。又前四人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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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自行,以成僧體,並須清淨;以犯小罪,不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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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故。若論眾法,則有二別:若為說戒,懺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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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罪,必須清淨。以有犯者,不得說戒,不得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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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,不得向犯者懺悔,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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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若受戒等生善門中,但取相淨,便堪足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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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人尊仰,便成法事。故開停僧殘行法。犯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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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尚,但令不知,應受戒事。《薩婆多》云:不得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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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眼耳知他惡法,但以肉眼見聞等。廣如〈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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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〉法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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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足數眾相篇(上一)足數眾相篇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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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已明其來集,而用僧須知應法。若託事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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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,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;必於緣差脫,不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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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淨入非僧攝。以此二途,故當料簡;使是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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