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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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隨師,方面遊行,可亦不得四維也。《五分》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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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去身面拘盧舍也。《善見》亦云:方圓七槃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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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。文自明矣。乃至結大界,以三由旬為量。《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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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論》云:合角量取三由旬也。故廣引誠證,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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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須廢。二明用僧分齊。此宗四種論僧。汎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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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義,並取四人已上,能御聖法,辨得前事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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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之為僧。若狂亂、睡眠、所為之人,通及能所,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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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乖越,不入僧數。通而辨僧,則有七種。始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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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,乃至二十人,各有成敗不同,廣如別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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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明四人僧者。謂說戒、結界等事用之。二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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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僧者。謂邊地受戒、自恣等法。若據《僧祇》,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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墮懺悔,五人僧攝;謂受懺悔主,作白和僧,為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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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量,不入僧數。今以當宗不了,《僧祇》為定。三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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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人僧。謂中國受戒。四、二十人僧。謂出僧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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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也。前之四僧,若取能秉法名僧,四人實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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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羯磨;今隨事用,故須三別。又前四人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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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自行,以成僧體,並須清淨;以犯小罪,不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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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故。若論眾法,則有二別:若為說戒,懺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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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罪,必須清淨。以有犯者,不得說戒,不得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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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,不得向犯者懺悔,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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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若受戒等生善門中,但取相淨,便堪足數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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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人尊仰,便成法事。故開停僧殘行法。犯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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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尚,但令不知,應受戒事。《薩婆多》云:不得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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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眼耳知他惡法,但以肉眼見聞等。廣如〈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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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〉法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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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足數眾相篇(上一)足數眾相篇第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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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已明其來集,而用僧須知應法。若託事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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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,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;必於緣差脫,不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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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淨入非僧攝。以此二途,故當料簡;使是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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