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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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日通二界,羯磨局作法,可知。三先後者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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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羯磨受,後更受七日,得成,隨緣長短。不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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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法唯前七日,後方羯磨。問:先得羯磨,後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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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七日者,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?答:此言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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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道羯磨是過七日家法;非謂言已用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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竟,言過也。四明相攝。若受七日用竟,羯磨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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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隨得。若七日未用,或用未盡更有異緣,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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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七日過緣;更受半月者,前法即謝。由羯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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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強攝故。不得一身二法相續用也。律云: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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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七日還,聽受十五日。今七日法在己,必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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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緣,故知前法壞也。若前羯磨受日,要須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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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,方得受七日。比多有之,謂受一月不足,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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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七日相貼,滿三十七日用之,良不可也。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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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緣進不。就中分八。初定緣是非者。凡受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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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務,要是三寶、請喚、生善滅惡者,聽往。若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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喚為利、三寶非法、破戒有難,雖受不成;妄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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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夏,計為年德,󰂛受利養,隨有結罪。《善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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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自長己夏,受施犯重。若為私己衣鉢藥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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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法悉成;若為治生覓利,販賣生口牛畜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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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,縱為三寶,並破夏得罪。《五百問》云:治生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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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得財造佛,得福不?答:尚不免地獄,何況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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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?《薩婆多》云:治生造佛,不應禮拜等。廣如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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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。就緣,分五。一三寶境界緣。《僧祇》中為塔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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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分》中佛法僧事,《五分》亦爾。準此,若為大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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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處緣者,開之。若自受他雇,畫造像寫經,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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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經營佛像,或為俗人,縱為僧家佛事,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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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求;並是邪命破戒,不成,得罪。二道俗病患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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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善滅惡;為益彼,而無為利。《四分》中受戒、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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悔、布施等,聽去。《十誦》問:為誰受七夜?佛言: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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