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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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鈔》。六約事長短。縱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,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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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七日法。律云:不及即日還,聽受七日去;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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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一日在,亦作七日法。立法楷定,作法應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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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路近得還,由緣經宿,亦須受日。七僧尼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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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。《四分》尼律中:開受七日,不云多。《僧祇》:尼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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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受日法;若塔事、僧事遊行者,受七日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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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有濫同僧法者,但令緣至,三法受日;《四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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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文,《僧祇》明斷,足是指歸,不勞別解。所以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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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者,尼是女弱,不假多遊;入俗外化,生善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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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;但開七日,亦濟別緣。八事訖不來成不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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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所牒緣謝,法亦無施,便失法也。即須反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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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反破夏。《明了論》云:請七日出界訖,事竟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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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,破安居,得小罪。《十誦》明文不許往。《僧祇》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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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同之。三正加法。前明心念法。《十誦》:五種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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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獨住等,心念受日。若界中有人堪來,不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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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念不成。若待不得,界又無人,具儀,心生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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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:「我某甲比丘,今受七日法出界外,為某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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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還來此中安居。」此謂無比丘開心念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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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沙彌者,作念已,告以事緣:「今請七日出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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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了即還,汝知之!」《十誦》令五眾受日,五眾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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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。準此,當眾相共作之;無者,準前言告。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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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彌受日,如下〈別法〉。二對首受法。應具儀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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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丘言:「大德一心念!我某甲比丘,今受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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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出界外,為某事故,還來此中安居。」然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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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、對首二法,諸部無文,但開受法。相傳準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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磨白文,雖非佛說,義準無失。若受七日未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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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七日用亦得,以本緣在故;若無,法謝。不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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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日藥,彼已限滿,病轉故失。若爾,病住法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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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?答:由佛制定。如論云:服之七日,堅病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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