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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文準式。就中分為二:初明作法具緣,後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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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通局,并曲解羯磨。初中,統明羯磨,必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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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漸,且分十門:一法不孤起,必有所為,謂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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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前事。則有三種:即人、法、事也。人謂受戒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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悔等;法謂說戒自恣等;事謂地衣等。或具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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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,乍離乍合;必先早陳,是非須定。二約處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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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。謂自然界中,唯結界一法;餘之羯磨,並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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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界。故《僧祇》云: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。三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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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方法。謂敷座、打相、量僧多少、觀時制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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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僧集差別。須知用僧進止,簡德優劣。五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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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之相。眾中上座,略和眾情,告僧云:「諸大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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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等!莫怪此集,今有某事,須僧同秉,各願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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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,共成遂也。」須知默然、訶舉之相,如前說。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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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眾。云未受具出,即隨次出,如〈沙彌別法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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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餘有住者,須明足數,不足之相如前說。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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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欲應和。須究緣之是非、成不之相,廣如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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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。八正陳本意。謂作乞辭等,於中有四:一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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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為己,多須前乞,如受戒捨懺等。二違心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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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,及無心領者,則無乞辭;應作舉、憶念、證正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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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法。三僧創立法,必託界生,則竪標唱相。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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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所常行,謂說戒等,則行籌告令。九問其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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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。云:「僧今和合,何所作為?」謂上座及秉法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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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之。十答言作某羯磨。謂必雙牒事法,告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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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知;不得單題,如云布薩說戒也。上來十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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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被一切作羯磨者。若隨事明,或具九緣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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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界無與欲也。又如受日差遣,無有乞辭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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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例準知,廣如別法。二明立法通局者。於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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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二:初明相攝分齊,二別舉成壞。就初,總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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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羯磨,必須具四法:一法,二事,三人,四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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