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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!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緣,某甲比丘僧事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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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,我受彼欲清淨。彼及我身,如法僧事,與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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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淨。」說訖即出。若自有緣事,欲說付僧者,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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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來僧中說云:「大德僧聽!我某甲比丘,如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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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事,與欲清淨。」《四分》無文。《僧祇》云:病比丘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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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房比丘欲,不受之,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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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言:善作,如法。但不受者得罪。問:對僧說欲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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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相云何?答:行法不同。或一時來至僧前,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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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,同時而說者;或直來僧前,一一說者;或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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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一時說者;或下座一一說者。據文並成。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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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與眾多欲文,及故不說等,皆成。若取義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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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律中開成,由有忘誤,或復得罪,故有成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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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無正緣,不得通用。約準外宗,一一說是。《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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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云:令至如法僧中,為我稱名字說及捉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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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不如是,一一皆不成。《僧祇》云:不得趣爾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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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欲,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說者。其受者應自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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惟,我能傳欲不?義評云:凡取欲者,恐有別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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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集,令其送心;僧知無乖,方乃加法。今一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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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說,言辭鬧亂,何得委知不來集者?《五分》、《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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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明文:令在上座前,稱名字說。意亦可見。《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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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文云:應更相撿挍,知有來不來者。此言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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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。二明失法。謂受欲已,遇緣便失,不簡病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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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所,及以僧中。今統明失法。《四分》有二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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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:受他欲已自言:我是十三難人、三舉、二滅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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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種人。由自陳故,非是僧用。若不自言,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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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同順,如足數中。《五分》云:自說罪人,不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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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欲;反上即成。《十誦》:取欲清淨人,始取時,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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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竟,自言白衣、沙彌、非比丘,乃至十三難,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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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清淨欲不成,不到僧所。又有七種:若命過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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