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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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。文云:更無方便,得別眾故。五有白四教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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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除顛倒錯脫,說不明了等。六資緣具足。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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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無衣鉢,及借者,不名受具。第三發心乞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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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云:不乞者,無心者,不成故。第四心境相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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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云: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,是心不當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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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以文云:白四羯磨,不如白法作白,不如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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磨法作等,及前僧非法,不令受者起心,即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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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不稱心也。《薩婆多》云:若殷重心受,則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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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教;若輕心受,但有其教,無無教也。第五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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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究竟。始從請師,終至白四,九法往來,片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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乖各;界非別眾,僧無不足,羯磨無非,受者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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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,則成受也。與上相違,則成非法。今引文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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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母論》云:五緣得成:一和尚如法,二二阿闍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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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法,三七僧清淨,四羯磨成就,五眾僧和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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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欲。《多論》云:若受者,在家受五戒、八戒,出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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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十戒;隨五戒破一重,受八戒不得,乃至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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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受具足,及作和尚;即十三難中初難攝。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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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受者,前準上緣,必不堪任,聖教不許。二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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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中,分二:初緣起方便,二明體用。若集僧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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磨方法,如前篇中,故重明之,以事大故也。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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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有十。一受者得法以不。四律所明,必須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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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於前,後聽受具。文中不與受十戒,眾僧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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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。《多》云:所以制十戒者,為染習佛法故,不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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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道一往頓受。佛法不爾,猶如大海,漸深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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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。二明請師法。初請和尚者。以是得戒根本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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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無此人,承習莫由,闕於示導,不相生長,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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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請之。《善見論》云:以不請故,多造非法,諸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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訶責,反云,誰請大德為我和尚?佛因制之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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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請者,不得;與受,得罪。《四分》請法,不云僧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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