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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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。二明得法有緣不來。《四分》:受七日出界,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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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,至意留之,過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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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來,得歲。若鬼神等,水陸道斷、盜賊、虎狼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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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,同前得成。準此,難靜即還反界;因即停止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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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夏。《僧祇》:夏中受日和僧,道行不得迂迴,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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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而去;至彼,中前和了,中後即還。若停住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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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即破夏。五明迦提利法。因明解結界法。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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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若四月十六日結者,至七月十五日夜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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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訖,名夏竟。至明相出十六日後,至八月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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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日已來,名迦提月。《明了論》云:本言迦絺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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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存略故,但云迦提,此翻為功德。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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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〈自恣〉後法。次明夏中解界法。人解有言: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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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者,以佛令夏竟解結也。此妄引聖言。律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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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居竟,應解界結界者,為諸界同受功德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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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各捨通結,同受;共解別結。廣文如《十誦》。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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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疏》中亦明,本非為夏進不。古人云:安居不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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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界破夏者,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。文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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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會,須兩相通。若夏內解界,今言無妨。但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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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情限不同,故須分別:若本依大界安居,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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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,更結大者,無難依本處,有難準《僧祇》開之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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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本依自然,後結作法,若狹還依本,若寬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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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二緣。二明受日法。夏中有緣,故聽受日;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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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聖言,依法加受;妄自誑心,受而破夏;虛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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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施,可悲之甚。故委示焉。就中分三:一心念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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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對首,三眾法。總分三別:一通料簡,二緣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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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,三依位解。初中,三種受日,有四不同:一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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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不同。七日非僧,別人邊成;半月、一月,非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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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法,唯僧得成;若互不得。《十誦》問:何處受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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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?佛言:界內。從誰受?從五眾受。二對界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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