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記

俱舍論記 · 唐 · 普光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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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實通三世、有為。故《婆沙》三十二評家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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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,擇滅但如有漏法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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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。」彼論既言如有為量,過去、現在及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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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法既有為攝,准知彼法有非擇滅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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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無者,此體不生,應無此滅。若言不生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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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此滅,此滅含有,應是無常。若言生、不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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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其性各定,生法即無、不生即有故言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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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論不應說闕緣之言。又若爾者,修道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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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。由斯理證,故通有為。更有多文,不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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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引。問:此非擇滅,諸有情類為皆共得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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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共得耶?解云:若外非情共有法上非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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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,即共得,以諸有情共業感故。若內有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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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共法上非擇滅,即各別得,以諸有情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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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感故。故《婆沙》三十二云「此不決定,於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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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法非擇滅即共得,於不共法上非擇滅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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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別得。」又解:外非情法及他身中色、香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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味、觸相顯,皆可共受用故。此若闕緣,即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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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得。五根及心心、所法等,相隱別用,此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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闕緣即各別得。又解:諸內外法,隨若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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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情應令共受用,此各不生。隨若干有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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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令共受用者,即起得得,此名共得。若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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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自受用者,此法不生,但自起得,名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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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得。「於法得滅至過現生法」者,明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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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滅四句差別。虛空無得,故不對辨。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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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所以,如下別明。謂過、現、生法及不生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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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曰各有有漏、無漏,二四成八。第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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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有三法,謂諸有漏過、現、生法,以有漏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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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擇滅;以過、現、生法故,不得非擇滅。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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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句有一法,謂不生法無漏有為,以不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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